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Specification of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Hoist Equipment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4日
施行日期:2014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1.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等升降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
1.0.3 建筑施工中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升降设备 Lifing equipments
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的能够自行升降,垂直、水平运送物料或人员的施工机械。
2.1.2 升降设施 Lifing facilities
主要结构构件为工厂制造的金属结构产品,在现场按特定的程序组装后,附着在建筑物上能够沿着建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业平台和防护设施。
2.1.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 testing of lifing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对安装、使用的升降机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条件、安装装置可靠性与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程度的验证。
2.1.4 受检单位 the units being inspected
升降设备、升降设施的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
2.2 符号
2.2.1 Qm——最大额定起重量。
2.2.2 Qo——额定起重量。
2.2.3 Ro——最大工作幅度。
2.2.4 V——额定提升速度。
3基本规定
3.0.1 升降设备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3.0.2 受检单位应提供与检验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有关的过程记录。
3.0.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应采用适宜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0.4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 3m/s;
2.环境温度宜为-15℃~+40℃;
3.现场供电电压波动偏差应为±5%;
4.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0.5 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当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
2.当保证项目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符合下列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不得超过3项;
2) 施工升降机不得超过4项;
3) 塔式起重机不得超过5项。
3.当保证项目检验有不合格或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时,判定为不合格。
3.0.6 经检验判定合格的,若一般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应整改至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将整改资料报检验方。
3.0.7 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3.0.8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应存档。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
4.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2.专项施工方案;
3.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4.提升设备的合格证书;
5.安装、调试自检记录;
6.提升(下降)前、后自检记录。
4.1.2 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4.2 检验内容及要求
4.2.1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主要承力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2.架体总高度应与施工方案相符,且不应大于所附着建筑物的5倍楼层高;
3.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 2m;
4.架体支承跨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 4m;
5.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并不应大于2m,单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的支承跨度;
6.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7.相邻提升机位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4.2.2 竖向主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为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支撑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
2.主框架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主框架内侧应设置导轨,主框架与导轨应采用刚性连接;
4.竖向主框架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1000,且不应大于60mm。
4.2.3 水平支承桁架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且应为定型桁架结构。在相邻两榀竖向主框架中间应连续设置。
4.2.4 架体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构架相邻立杆连接接头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不得搭接;对底部采用套接或插接的可除外:
2.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的斜杆水平夹角应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
3.架体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旌:
1) 架体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
2) 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
3) 架体上防坠、防倾装置的设置处:
4) 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5) 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6) 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需断开处。
4.各扣件、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扣件螺栓拧紧力矩应为40N.m~65N.m。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搭设的架体,其步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的要求。
5.架体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
6.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2/5,并不应大于6m;
7.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或干涉,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2.5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高度内每一个楼层均应设置一处附墙支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墙支座锚固处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专项方案设计值,且应大于ClO:
2.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孔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
3.附墙支1锚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旋,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倍螺距,并不应小于lo mm;
4.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垫板规格不应小于lOOmm×lOOmm×lOmm;
5.附墙支座锚固处应采用两根或以上的附着锚固螺栓。
4.2.6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个附墙支座上应配置防倾装置;
2.防倾装置应采用螺栓或焊接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不得采用扣件方式连接;
3.在升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架体高度的1/4或2.8m。
4.2.7 架体升降到位后,每一附墙支座与竖向主框架应采取固定装置或措施。
4.2.8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均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并应附着在建筑物上,每一个升降机位不应少于一处;
2.防坠装置应有安装时的检验记录。
4.2.9 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墙支承结构上。
4.2.10 架体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外侧应用密目式安全网等进行全封闭;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在脚手板的下部应采用安全网兜底,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应采用硬质翻板封闭;
3.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 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 mm高的挡脚板;
4.当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中间断开时,其断开她必须封闭,并应加设防护栏杆;
5.使用工况下架体与工程结构表面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防护措施。
4.2.11 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应配备有限制荷载自控系统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
2.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超载15%时的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超载30%时,应具有自动停机的功能:
3.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30 mm时能自动停机功能。
4.2.12 中央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点控群控功能;
2.应具有显示各机位即时荷载值及状态的功能;
3.升降的控制装置,应放置在楼面上,不应设在架体上。
4.2.13提升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有可靠连接;
2.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不得补焊;
3.液压提升装置管路应无渗漏;
4.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5972的规定。
4.2.14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2.应设置专用开关箱:
3.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 5MΩ。
4.2.15 附着式式脚手架架体上应有防火措施。
5高处作业吊篮
5.1 一般规定
5.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
2.安全锁标定证书;
3.使用说明书;
4.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
5.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平面布置图:
6.安装自检验收表。
5.1.2 应按本标准附录B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5.2 检验内容及要求
5.2.1 结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机构、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焊缝应无明显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
2.结构件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并应有防松措施;所有连接销轴使用应正确,均应有可靠轴向止动装置。
5.2.2 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平台拼接总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底板应牢固,无破损,并应有防滑措施;
3.护栏靠工作面一侧高度不应小于800mm,其余部位高度不应小于llOOmm;
4.四周底部挡板应完整、无间断,高度不应小于150mm,与底板间隙不应大于5mm;
5.与建筑物墙面间应设有导轮或缓冲装置;
6.悬吊平台运行通道应无障碍物。
5.2.3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篮钢丝绳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工作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6mm;
3.安全钢丝绳应选用与工作钢丝绳相同的型号、规格,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处于悬垂张紧状态;
4.安全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应分别独立悬挂,并不得松散、打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
5.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必须安装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宜为100 mm~200 mm,且应处于自由状态:
6.钢丝绳的绳端固结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5.2.4 产品标牌及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标牌应固定可靠,易于观察;
2.应有重量限载的警示标志。
5.2.5 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悬挂机构前梁长度和中梁长度配比、额定载重量、配重重量及使用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用力,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3.悬挂机构横梁应水平,其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4%,严禁前低后高;
4.前支架不应支撑在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等部位;
5.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悬吊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误差不应大于50mm;
6.悬挂机构的前梁不应支撑在非承重建筑结构上。不使用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搁置支撑中心点应和前支架的支撑点相重合,工作时不得自由滑移,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5.2.6 配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重件重量及几何尺寸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有重量标记,其总重量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得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2.配重件应固定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可随意移除的措施。
5.2.7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行程限位应动作正常、灵敏有效;
2.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手动释放装置应有效;
3.应独立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不应有松散、断股、打结,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5.2.8 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
5.2.9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固定可靠;电控箱应有防水、防尘措施;主供电电缆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2.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得自动复位;
3.带电零部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宜小于2MΩ;
4.专用开关箱应设置隔离、过载、短路、漏电等电气保护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6.1 一般规定
6.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
2.安装告知手续;
3.使用说明书;
4.防坠安全器说明书;
5.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
6.专项施工方案;
7.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
8.安装前检查表;